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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 信用何在?

  发布时间:2017-09-07 16:21:09


    白某申请执行张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8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 现借白某现金20000元正 (贰万元正)利息2分 时5个月 借款人张某 2013年8月3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2015年11月26日,沁阳法院作出(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威严下,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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