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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岂能不尽赡养义务 巧执行调和家庭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17-09-04 16:07:04


    今年已83岁的李某与妻子(已故)共生育4子2女,分别系李某某等六子女,现六子女均已成家。被告李某某自己承认从2008年开始至今,不对父亲李某履行赡养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诉求:1、判令被告从2017年元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19.25元及医疗费的六分之一,医疗费以实际支付单据为准;2、判令被告支付百年后丧葬费的六分之一;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老伴共生育6个子女。6个子女现均已成家。2008年老伴去世后,原告独自生活。随着年龄增长,原告身体越来越差,生活起居需要人照顾。除被告外,其他子女相应尽了赡养义务,唯独被告不管不问,生活费分文不拿,有病不给医治,精神上更达不到安慰。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现在无法确定原告是否是我的父亲。如果原告能满足以下条件,我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条件分别是:1、原告需赔偿我妻子医疗费1525元;2、原告对子女不公,应该把贴补其他子女的钱同样贴补给我共3000元;3、原告应该把败坏我家人名声的人名说出来;4、原告需向我解释当年为什么虐待我的孩子。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年老父母有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等赡养扶助义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被赡养的权益。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李某年事已高,被告李某某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按照6名子女分担给付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承担百年后事费用等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3月13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李某尽赡养义务。二、被告李某某应从2017年1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李某生活费119.25元。三、被告李某某应负担原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看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部分)的六分之一。四、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原告李某去世后丧葬费的六分之一。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从今年1月份至6月份,未能按判决书支付其父亲的生活费,其父亲于7月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耐心向被执行人明法释理,告诉其不管父亲在家庭生活中怎么偏向兄弟姊妹,但尽赡养义务是每个做儿女的责任,父亲纵有千般不对,但做儿女的应原谅老人的做法和不是,通过疏导做工作,李某某也减少了对父亲的怨恨,并在接收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并承诺以后会按照判决每月支付父亲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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