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被告买某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买某欠原告张某借款110000元,被告买某已经偿还6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4年8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1000元,直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不再发生争执。该调解生效后,被告偿还原告62000元后,剩余48000元一直未能履行,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原本就是好朋友关系,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见面协商,告诉申请人自己及家庭目前的困难情况,重新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从而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