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水某支付吴某医疗费等共计44136元。该案申请执行后,水某仍拒不执行。日前,被告人水某以拒不执行执行判决罪,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自诉人吴某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水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水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水某支付自诉人吴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4136元。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水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水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水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水某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水某银行账户有大额交易记录,水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2017年7月4日,自诉人吴某以被告人水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4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吴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