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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钱 罚金6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4 15:30:58


    沁阳市一退休职工纪某拖欠他人借款30000多元,该案申请执行后,依法冻结纪某银行存款5551.91元。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自诉人邓某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纪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纪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纪某支付自诉人邓某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纪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纪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纪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 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纪某拒不执行。 法院依法冻结纪某银行存款5551.91元,纪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2017年7月3日,自诉人邓某以被告人纪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3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邓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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