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小型客车 ,就是欠钱不还。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罚金1000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诉称:2016年年底,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刘某支付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人民币3780.37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刘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刘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到刘家利所有号牌为豫HYH158五菱牌小型客车,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刘某被本院决定罚款500元(已缴纳),之后仍拒不执行。
2、2017年7月15日,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以被告人刘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15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