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朱某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丁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丁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丁某支付自诉人朱某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丁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丁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丁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 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丁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到丁某银行账户上有大额交易记录,丁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丁某被本院决定罚款1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2017年7月19日,自诉人朱某以被告人丁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19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朱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