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郑市城关乡岭西村692号的刘某拖欠他人借款45000元长期不还,被执行逮捕后后悔不已。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3000.
沁阳市的樊某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年初,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拒不履行。自诉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刘某支付自诉人樊某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刘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人刘某送达(2017)豫0882执3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刘某银行账户有大额交易记录,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刘某被本院决定罚款3000元(已缴纳),之后仍拒不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刘闯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