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购买大额保险.日前,家住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寺后街的被告人王某被判罚金2000元。
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沁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王某支付自诉人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102400元。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王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王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搜查王某住所,搜查出王某购买的大额保单一份。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决定罚款2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2017年7月12日,自诉人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12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