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告人仍拒绝履行法院调解文书确定义务。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吴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自诉人吕某诉称:2015年6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吴某拒不履行。自诉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告人吴某支付自诉人吕某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吴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吴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吴某送达(2016)豫0882执8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到吴某银行账号有大额交易记录,吴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2017年7月25日,自诉人以被告人吴某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5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自诉人吕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