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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生效拒不履行 被判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4 10:16:31


    自诉人吕某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张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拒不履行。自诉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告人张某支付自诉人吕某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张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张某送达(2016)豫0882执8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到张某银行账号有大额交易记录,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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