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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抚养费 被判罚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4 10:12:30


    自诉人韩某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马某支付自诉人韩某精神抚慰金、抚养费、彩礼等各项经济损失78000元。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马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马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马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马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到马某所有豫HBM316号牌小型客车一辆,马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马某被本院决定罚款5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7月25日,自诉人韩某以被告人马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5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马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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