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王某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陈某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拒不履行。自诉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陈某支付自诉人王某劳务报酬人民币10000元。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陈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陈某送达(2016)豫0882执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陈某银行账户有大额现金交易记录,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1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7月31日,自诉人以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31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自诉人王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