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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 沁阳一农民被判罚金25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4 10:08:02


    自诉人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吕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吕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吕某支付自诉人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吕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吕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吕小锋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吕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到吕某妻子陈某银行账户上有大额现金交易,吕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25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7月25日,自诉人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吕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5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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