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陈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陈某支付自诉人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陈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陈静静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陈某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陈某银行账户上有大额现金交易,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25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7月25日,自诉人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5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沁阳市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