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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款1000元后仍拒不执行 沁阳一农民被判处罚金2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4 10:03:55


    自诉人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赵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赵某支付自诉人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18832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赵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赵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赵某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搜查赵素利住所,搜查出现金3000元。赵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1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8月1日,自诉人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赵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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