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魏廷斌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王某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自诉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王某支付自诉人魏某人民币55000元。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王某送达(2013)沁执字第00060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经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大额存取款记录存折,并于2013年10月12日冻结王某银行存款24351.76元;2013年12月6日扣划王某银行存款34300元。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2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8月3日,自诉人魏某以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3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自诉人魏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