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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报告财产 搜查出大额交易凭条 沁阳一农民拒不执行裁定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7-09-01 18:04:51


    拒绝报告财产 ,在其家中搜查出大额交易凭条。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翟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翟某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2106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自诉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翟某支付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翟某送达(2017)豫0882执827号执行裁定书。翟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翟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翟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被告人翟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搜查翟某住所,搜查出大额交易凭条。翟某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8月9日,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以被告人翟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9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翟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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