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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后仍拒不执行 沁阳一农民被判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1 18:00:21


      自诉人杨某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李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拒不履行。自诉人杨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李某支付自诉人杨某人民币10000元。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李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某送达(2017)与0882执68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到李某银行账户有大额交易记录,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5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8月10日,自诉人杨某以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10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自诉人杨某提起刑事自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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