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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一农民被判处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1 17:57:27


    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近日,这名老赖被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王某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706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自诉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王某支付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王某送达(2017)豫0882执698号执行裁定书。王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罚款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王某银行账号有大额存款记录。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8月8日,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以被告人王某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8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提起刑事自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兵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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