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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买轿车 被判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1 17:48:16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罚金3000元。

    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陈某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11076号公证债权文书公证书,自诉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陈某支付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太行信用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送达(2017)豫0882执58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陈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陈某银行账号有大额交易记录;陈某名下所有号牌为豫H40577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017年8月14日,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太行信用社以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 8月14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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