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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执行义务 被判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1 17:40:51


    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尚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自诉人沁阳市德盛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关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尚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特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生效后,被告人尚某拒不履行。自诉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被告人尚某支付自诉人沁阳市德盛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尚文文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尚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尚某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告人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被告人尚文文拒不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尚文文银行账户有大额存款。尚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报告财产,被本院决定罚款3000元(已缴纳)后仍拒不执行。

    到案后,被告人尚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诉讼中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协议部分履行执行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被告人尚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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