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沁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十四

发布时间:2017-08-20 19:47:28


沁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十四

                            

自诉人郭存富,男,1970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人张照民,男,1970年11月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郭存富与被告人张照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民终32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内容为:被告人张照民应支付自诉人郭存富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照民未履行判决书义务。

自诉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张照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张照民拒绝报告财产,且拒不执行,经对张照民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现金17500元,本院依法查封张照民位于沁阳市上林苑2号楼2单元5层504号房产一套和张照民所有豫HZ3016号小型客车一辆。

被告人张照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责任编辑:张九江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