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

沁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十三

发布时间:2017-08-20 19:47:01


沁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十三

                            

自诉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刘新星,男,1986年3月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自诉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关于自诉人申请执行刘新星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2014年1月5日经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刘新星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自诉人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但是被告人刘新星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被告人刘新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刘新星的刑事责任。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新星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刘新星未履行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查询到刘新星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账户存在多笔大额交易。因刘新星拒不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1日对其拘留15日(已执行),于2017年4月7日对其罚款2000元(未执行),于2017年4月8日对其拘留15日,于4月12日提前解除拘留(共拘留5天),于4月12日对其逮捕。

被告人刘新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张九江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