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十二
自诉人丁某忠,男,1951年1月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人丁某青,女,1953年1月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人丹某友,男,1954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回族,住沁阳市。因拒不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自诉人丁某忠诉称:2016年8月1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忠借款100000元。2017年10月13日,自诉人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同日立案执行,被告人丁某青作为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任何义务,且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被告人丹某友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自诉人遭受重大损失,现要求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丹某友与丁某青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丁某青系法定代表人。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告人丁某青、丹某友将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对外出租,收取大额租金,但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该公司应尽的还款义务。法院下达(2016)豫0882执1164号罚款决定书,对二被告人各罚款2000元(未履行)后,二被告人仍拒不执行。
到案后,被告人丁某青、丹某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某青于诉讼中履行10000元。
被告人丁某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丹某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