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八
自诉人张金龙,男,1963年8月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人刘寿山,男,1965年6月出生, 住河南省沁阳市。
自诉人张金龙诉称:2013年9月12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沁民崇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刘寿山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金龙货款13731元;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刘寿山负担。后刘寿山不服上诉,2013年10月29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焦民三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12月23日,自诉人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但是被告人刘寿山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裁定义务,被告人刘寿山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刘寿山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从刘寿山住处搜查出现金103元、于2014年8月7日从刘寿山妻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扣划1350元、于2016年8月24日从刘寿山沁阳市农村信用社账户内扣划710元。2017年2月21日,自诉人张金龙以被告人刘寿山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23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张金龙提出刑事自诉。
2、被告人刘寿山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拘留15天,同年7月7日被解除拘留,共计被拘留8天。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6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到案后,被告人刘寿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履行部分执行义务。
被告人刘寿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