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
自诉人宋全计,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人范秋堂,女,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自诉人宋全计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范秋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范秋堂欠原告宋全计借款及利息共计10600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26000元。若被告范秋堂第一项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原告可就当期及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生效后,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范秋堂拒不履行,经自诉人了解,被告人范秋堂完全有能力履行,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下达(2015)沁执字第00167号执行裁定书,被告人范秋堂履行5000元之后拒绝执行,本院下达(2016)豫0882执恢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范秋堂经营的位于沁阳市西万九凤山庄零度会所歌舞厅的财产,经评估,该财产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6909元。
2、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范秋堂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范秋堂拒不执行也不报告财产。因范秋堂拒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对其决定拘留15日(已执行);于2017年3月22日对其决定罚款2000元(未执行);于2017年3月22日对其决定拘留15日,于3月28日解除拘留(共计拘留7天);于2017年3月28日决定,并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2017年3月16日,自诉人宋全计以被告人范秋堂拒不执行裁定为由向沁阳市公安局提出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24日下达书面答复,建议宋全计提出刑事自诉。
4、到案后,被告人范秋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范秋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