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一“老赖”被依法判处罚金刑
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以被告人张天亮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天亮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与被告人张天亮借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2013年5月31日沁阳市公证处作出(2013)沁证经字第04213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自诉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告人张天亮拒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查询到张天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有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记录。张天亮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到案后,被告人张天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诉讼中全部履行执行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天亮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自诉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诉被告人张天亮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张天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天亮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亦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