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照民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
自诉人郭存富以被告人张照民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照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自诉人郭存富与被告人张照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民终324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内容为:被告人张照民应支付自诉人郭存富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照民未履行判决书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沁阳法院申请执行,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张照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张照民拒绝报告财产,且拒不执行,经对张照民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现金17500元,沁阳法院依法查封张照民位于沁阳市上林苑2号楼2单元5层504号房产一套和张照民所有豫HZ3016号小型客车一辆。诉讼中,被告人张照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共计77.628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照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郭存富诉被告人张照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张照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照民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