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粉青、丹长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列
自诉人丁树忠以被告人丁粉青、丹长友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沁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丁粉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树忠借款100000元。2017年10月13日,自诉人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同日立案执行,被告人丁粉青作为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任何义务。另查明: 1、被告人丹长友与丁粉青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丁粉青系法定代表人。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到被告人丁粉青、丹长友将沁阳市汇力橡塑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对外出租,收取大额租金,但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该公司应尽的还款义务。法院下达(2016)豫0882执1164号罚款决定书,对二被告人各罚款2000元(未履行),二被告人仍拒不执行。到案后,被告人丁粉青、丹长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粉青于诉讼中履行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粉青、丹长友系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丁树忠诉被告人丁粉青、丹长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丁粉青、丹长友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丁粉青部分履行执行义务,亦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