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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2017-03-30 10:55:15


孙满全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自诉人刘玉莲以被告人孙满全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满全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玉莲与被告人孙满全系相邻关系,多年来,二人多次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而经法院多次审判,具体事实如下:

自诉人刘玉莲与被告人孙满全同住沁阳市覃怀办事处灯塔街南桥口居1号,属同院前后而居,孙满全居住前院,刘玉莲住后院,双方为出路和宅基地发生纠纷,1987年12月12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7)民监判字第19号民事判决,1988年7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88)豫法民提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确认,孙满全的原街房、客位屋空闲宅基由孙满全家使用,刘玉莲、孙满全、赵兴旺三家均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

2004年2月,孙满全在建房时,朝正大街留有出入通行的门,另在其东墙上留有门口,在刘玉莲客位房北1米滴水地方垒起东西两扇墙,双方发生争执,刘玉莲向本院提起相邻关系防免纠纷。2004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04)沁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刘玉莲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焦民终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孙满全应当将在其家东侧朝东开出的门垒住,不得在此通行;二、孙满全应将其在刘玉莲家客位房后1米滴水地方所垒的两扇墙拆除;三、驳回刘玉莲要求孙满全拆除超出胡同部分的房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强制执行,孙满全将东墙上开的门垒住,两扇墙被拆除。

2008年4月,刘玉莲在明胡同北端安装街门被孙满全阻拦,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刘玉莲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沁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玉莲的起诉。刘玉莲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焦民三终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玉莲不服申请再审,2013年3月29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1)焦民三终字第270号民事裁定及(2011)沁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指令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沁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满全应将在其南墙上开的门垒住,二、被告孙满全应拆除其安装在西南角厕所房上的滴水,拆除安装在水塔上水管的出墙部分,拆除安装在东厢房南一间的石棉瓦出墙部分和滴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刘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孙满全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焦民三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玉莲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因孙满全拒不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下达(2014)沁执字第295号罚执决定书,决定对孙满全罚款50000元(未履行)。2015年4月2日,经本院强制执行,孙满全将南墙上开的门垒住。

2015年5月,孙满全又将东墙上的门打开,刘玉莲再次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下达(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孙满全将在其家东侧朝东开的门垒住,不得在此出入通行。孙满全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玉莲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强制执行,将孙满全家中东面朝东侧门垒住。

因孙满全全家人在此院居住生活,2015年7月5日,孙满全家南墙上的门再次被打开,并在此门出入通行。

法院认为,自诉人刘玉莲与被告人孙满全之间为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先后经法院多次审判,孙满全不仅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反复实施违背判决的行为,公然对抗生效判决,侵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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