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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土地承包费 收回土地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7-08-18 08:58:37


    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孟庄村二三组(以下简称孟庄小组)申请执行任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0月1日,原告孟庄小组与被告任某之间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孟庄村的(王庄地)原协议有孟庄村尹某和毛庄村任某共同承包,因修公路开发,原定协议需要更改在原协议的基础上,从新签订承包土地协议。甲方:孟庄村组,乙方:毛庄任某,内容:1、甲方王庄地,因修公路占地下余3.3亩经和村支部协商同意,承包给毛庄任某,由原来的每亩170元增加到350元,一次性交三年,先交后种;2、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只有种植权,没有转让权;3、原承包期15年已承包6年下余9年不动;4、合同期满后如乙方同意重包(有先权)重新于村组另订合同;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至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孟某,乙方:任某。”被告于2011年10月1日协议签订当日,交了三年(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土地承包费3150元。2014年10月1日之后被告未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耕种协议土地至今,在原告小组长尹某向被告催要土地承包费后,被告未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被告任某承包原告3.3亩土地进行耕种,不违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是被告应尽的主要合同义务,由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费,在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然没有支付,被告存在违约,现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016年12月7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孟庄村二三组与被告任某2011年10月1日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二、被告任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孟庄村二三组土地承包费210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焦作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经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讲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责任和后果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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