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卫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6月17日,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贾某与被告卫某离婚。二、婚生女儿贾某(2002年10月27日出生)由被告卫某抚养,原告贾某从2016年7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给被告卫某。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护城村上房三间二层半楼房、厢房四间、街房三间。其中街房三间归原告所有,但原告愿将该房产赠与其儿子贾某所有,其余归被告所有。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共同债务,系私自借款,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五、其他事项双方互不争执。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贾某长时间未给付申请人对女儿的抚养费,申请人卫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某长期在外打工,执行法官张爱君了解到被执行人贾某的手机号后,通过添加贾某为微信好友,并将其加入“法官办案工作群”,利用微信督促被执行人贾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目前,被执行人贾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将执行款转到了法院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