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被告原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刘某现金壹拾叁万元整 利息每月按1500元付 原某 2014.5.5号”。后经原告催要未果。2015年8月13日,沁阳法院作出(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1500元,从2014年9月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承包工程而找不到,导致案件一直未结。今年7月份,已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原某,因在国外有三千万元的业各合同想承包,但终因自己被列入法院失信名单不能坐飞机而丧失良好时机。为此,被执行人主动联系家属到法院履行了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