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借款不还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7-07-18 17:00:30


      2016年3月中旬至7月中旬,原告先后借给被告累计10000元,同年7月20日,原告书写“今借到王某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的借条”一张,落款处被告张某签名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2017年4月7日,沁阳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今年7月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刑事责任。当执行干警将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告知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张某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张建忠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