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五羊”牌125型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刘某),沿沁阳市怀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天”购物广场东侧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骑自行车由北往南横过机动车道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的亲属尚某、周某、张某等四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某与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赔偿了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4000元)。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11年3月28日,沁阳法院作出(2011)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1)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对民事赔偿部分的72000元一直未履行,四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某某长期在外打工,一直找不到其本人和可供执行财产。今年第二执行战役打响以来,沁阳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周某某家中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便通过向其父亲讲明当前的执行形势和利害关系后,周某某的父亲于7月12日主动将赔偿款全部替儿子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