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份,原告俆少强与俆根强、樊雪营、宋秋敏等随被告周小强一起到被告中电投公司位于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的焦作丹河电厂异地扩建2×1000MW机组“上大压小”工程工地做试验桩工作。
2015年3月22日,原告在工作中从施工操作台摔下受伤,随被送至沁阳市中医院、开封窦守琴骨伤医院门诊治疗。2015年3月23日原告到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肱骨干骨折,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尾椎滑脱,胸椎骨折。出院医嘱:术后卧床3个月(有利腰椎骨折恢复);前3月每月复查1次;不适随时就诊;避免重体力劳动、过度弯腰及外伤,加强护理;加强双下肢床上屈伸功能锻炼及左肘关节屈伸活动,防止合并症;1年后视骨折愈合情况去除内固定。原告共花去医疗费30857.76元。2015年11月3日,原告伤情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被鉴定人徐少强左上肢之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审理中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设计院(该院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通过投标取得电投公司焦作丹河电厂异地扩建2×1000MW机组“上大压小”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后设计院将焦作丹河电厂异地扩建2×1000MW机组“上大压小”工程中的主厂房、冷却塔区试验桩施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有色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同年3月27日结束,并于3月28日向设计院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2015年3月22日,原告在该工地试验桩工作过程中受伤。庭审中有色公司称有色公司曾将试验桩施工工程转包给了被告巨恒公司,但巨恒公司并没有实际施工,最后还是有色公司施工的。庭审中被告电投公司、设计院也明确表示,电投公司将“上大压小”工程中的全部试验桩工程都发包给了被告设计院,设计院又将全部的试验桩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有色公司。在原告受伤时间,仅有被告有色公司的试桩工程施工。
另查明:1、中电投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于2016年3月份变更为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沁阳发电分公司;2、原告庭审中自认被告李胜伟已支付其医疗费5000元;3、原告俆少强母亲尹勉妮,1938年5月15日生,生育四个子女:长女俆花枝、次女俆彩芹、长子俆军强、次子俆少强。原告儿子俆诗奇,出生于2002年1月8日;4、2015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收入为28849元;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平均收入3048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887元。
2016年12月26日,沁阳法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少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221.36元。二、驳回原告徐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2017年3月8日,焦作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公司帐户进行了查封冻结。6月16日,我院专门派出执行干警前往郑州找到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并给其讲明利害,日前,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主动将执行款转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