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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事故 承担全责方悔晚

  发布时间:2017-06-15 17:39:18


    2016年6月18日13时许,在沁阳市神农山二仙庙景区丁字路口,被告魏罗透无证驾驶豫HWH965号小型客车沿神农山二仙庙景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逆向进入路口时与原告段世超驾驶豫KEW32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魏罗透、段世超受轻微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经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魏罗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魏罗透驾驶的豫HWH965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梁会恋,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2016年7月1日,经焦作市晶莹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估价鉴定,原告段世超豫KEW322号小型轿车估损总值为46568元。2017年2月3日,我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段世超车损2000元。二、被告魏罗透、梁会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段世超车损44568元、评估费1900元、施救费8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4746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魏罗透、梁会恋未自觉履行,原告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等行后,二被执行人从申请人处得知法院将强制执行的信息后,在法院还未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到法院交纳了47468元的赔偿款。

责任编辑: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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