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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无房住 不孝儿子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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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武安义与程叔花系夫妻关系,被告武建营与徐艳娜系二原告的四子及四儿媳。1979年1月7日,原告分的家产东院草房三间(分家后盖成瓦房)和东厢房地基。1997年8月28日,原告在沁阳房产部门对相关房产办理了房产证。1999年二原告出资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王庄盖了三间街房。2004年二被告结婚,婚后二被告就一直使用二原告所盖的三间街房。2015年被告武建营因建房将二原告的上房五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一间拆除。现二原告已年迈体弱,又居无定所,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经开庭审理,2016年12月22日,我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71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武建营、徐艳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出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王庄诉争三间街房,由原告武安义、程叔花使用。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中院。今年3月10日,焦作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于今年4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张爱君结合基层村街干部三次到执行现场,勘查了解执行具体情况,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尽快腾出房屋。日前,在张爱君的协调下,二位老人不仅住进了房屋,而且也解决了二位老人的用水、用电、用厕等后顾之忧。在武安义的家中,二位老人流着泪,拉着执行法官张爱君的手说:感谢党和政府,让我们终于有了安身之处。

责任编辑:张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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