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0日,被执行人张某因做养殖生意资金不够,便让好朋友二陈为其担保,到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贷款20000元,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国》,并经沁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给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依据生效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传唤三被执行人,均表示没有偿还能力。为此,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三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日前,借款人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