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与丁海军、马琳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沁阳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与丁海军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沁房他证城区字第201410349号他项权利证书、支用单、借据等,可证明二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由申请人分两笔向被申请人丁海军发放贷款,2014年5月22日,丁海军向申请人贷款679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约定年利率为8.96%,2016年3月23日丁海军出现第一次逾期,截止2017年2月22日欠本金419060.11元及以后的利息和罚息;2016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丁海军向申请人贷款7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贷款年利率为7.885%,截止2017年3月21日欠本金68145.57元及以后的利息和罚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丁海军履行还款义务时,被申请人丁海军的第一笔借款自2016年3月23日出现第一次逾期并产生罚息后,多次出现逾期偿还本息,截止2017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丁海军欠本金419060.11元及以后的利息和罚息,被申请人丁海军的第二笔借款虽然未出现逾期,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额度内任意一笔借款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二被申请人现虽已离婚,但对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人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支用单、借据等实现抵押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2017年3月30日,我院作出(2017)豫0882民特43号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丁海军、马琳琳所有位于沁阳市锦绣江南小区百合苑14号楼3单元3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133010140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偿还申请人487205.68元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其中419060.11元本金的利息和罚息均从2017年2月23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96%计算,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44%计算;68145.57元本金的利息和罚息均从2017年3月22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85%计算,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8275%计算)。
该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张燕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将房屋变卖,并将欠款全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