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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生纠纷,殴打伤人受制裁

  发布时间:2017-06-10 15:49:21


    王胜利与被告王沙沙系同村,曾合伙做生意。因合伙发生纠纷,2016年2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王沙沙找到原告家中,双方在家门口发生争吵,王沙沙用拳头将王胜利打伤,当即王胜利乘坐出租车被送往沁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右侧额骨区术后改变。住院4天,于2016年2月22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住院花费医疗费1026.5元。另查明,2016年3月25日,沁阳市公安局作出沁公(覃怀)行罚决字(2016)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沙沙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一百元。原告王胜利具备B2D驾驶资格,豫HV5848轻型仓栅式货车系其所有,从事水果批发、零售工作。2015年度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工资36690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30482元/年。2016年11月28日我院作出(2016)豫0882民初1842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沙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胜利损失1892.63元。二、驳回原告王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传唤,并向被执行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被执行人于6月7日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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