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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从严惩处

  发布时间:2017-06-10 15:46:26


    董某申请执行陈某、田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2日,被告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月息1分,被告田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某迟迟不归还借款,被告田某也不履行担保义务。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3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于2017年3月15前履行。二、被告田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其他双方不再争执。该调解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四处躲避。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日前,借款人陈某迫于法律的威严,让家属主动到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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