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合伙生意闹矛盾,执行环节又和好。

  发布时间:2017-06-09 15:44:23


    田某申请执行宋某为合伙纠纷一案。2013年原、被告合伙做矿石生意,后双方终止合作。2014年6月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宋某应支付原告合伙款35000元,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7000元,余款28000元至今未付。2017年3月3日,我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某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3日止)。二、驳回原告田公路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某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赵利考虑到两人的关系是合伙生意,便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对被执行批评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要求申请人谅解,并主动履行了义务。

责任编辑:武丹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