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民全某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南坛村开设租赁门市部,2014年6月1日被告陈某到原告的门市部,要求租赁原告的350搅拌机,双方协商租赁费每天100元,原、被告写下租赁合同,但合同上未显示租赁期限。
后来,原告全某将搅拌机送到被告在沁阳市一中的工地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租赁费,原告无奈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归还搅拌机,被告一直推脱,未归还原告搅拌机也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
2015年1月12日,沁阳院作出(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全传君350搅拌机一台,并支付3700元租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年多来,由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案件一直未结。今年5月31日,因农忙回家收麦的被执行人被协助法院执行的陪审员发现后,陪审员及时向法院反映,我院快速出警将被执行人抓获到案。6月5日,此案已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