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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于法律威严 家属主动还款

  发布时间:2017-06-08 15:29:49


    2013年12月20日经张某介绍,被告梁某向原告吴某借款90000元,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条,内容如下:“借条 今借到吴某现金玖万元正(¥90000.00) 担保人:张某 152***** 借款人:梁某 135152***** 2013.12.20号”。该借条内容由被告梁某书写,梁某在借条上签名和按手印,担保人张某也在该借条上签名和按手印。

    2014年7月15日,沁阳法院作出(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敏借款9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梁某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书,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梁某长年不在家,迫于法律的威严,6月5日,其妻子向亲朋借钱主动偿还了全部欠款。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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