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19时许,在沁阳市西向镇“君悦”KTV,被告王某酒后持械对原告陈某殴打。原告陈某受伤后,当日被送至沁阳市西向卫生院,后至沁阳市怀府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裂伤,2015年12月21日原告出院,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2862.8元。2016年4月29日,沁阳市公安局对王某作出沁公(西向)行罚决字〔2016〕0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另查明,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30482元,农、林、牧、渔业为25402元。今年3月25日,我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093.8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今年5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同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