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因两个儿子李丙午、李建富不尽赡养义务,李万成、王秀英夫妇一纸诉状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2015年5月20日,沁阳法院作出(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2015年8月27日,焦作中院作出(2015)焦民终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沁阳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二、李丙午、李建富应于每月20日前各给付李万成生活费150元;李建富应于每月20日前给付王秀英生活费150元,均自2015年2月份开始。三,李丙午、李建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支付李万成医疗费736.92元;李建富支付王秀英医疗费1669.47元。今后的医疗费在扣除新农合报销费用后,李丙午、李建富对李万成的医疗费各承担三分之一;李建富对王秀英的医疗费承担二分之一。四、李丙午、李建富对李万成百年后的丧葬费各承担三分之一。李建富对王秀英的丧葬费承担二分之一。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梁保锋对二被执行人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迫于法律的威严,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