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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典礼未领证,婚约彩礼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7-06-07 17:08:34


    沁阳市民范某、严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农历10月19日订婚,于2012年农历12月13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在外打工期间偶尔相聚。从订婚到典礼前,原告分两次给被告彩礼现金共37600元,五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项链坠、金耳环)价值20827元;在订婚前,原告给被告购买苹果4S手机一部;典礼后,原告给被告购买苹果电脑一台。被告分两次给原告回礼共1600元。查明,被告的个人财产有美的空调、LG电视价值、掌上明珠的餐桌、6门被柜、饮水机、十件套、六条被子、两个毛毯、三个四件套均存放在原告家中。典礼后,因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未能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12月9日,沁阳法院作出(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严某返还原告范某彩礼钱18000元和五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金项链坠、金耳环)价值208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被告严某个人财产:美的空调一台、LG电视价值一台、掌上明珠的餐桌一套、6门被柜一口、饮水机一台、十件套、六条被子、两个毛毯、三个四件套(存放在原告家中)归被告所有。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严某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严某一直在四川打工,执行干警便找到被执行人严某的父亲,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和后果后,被执行人的父亲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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