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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22 19:13:23


    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沁阳市人民法院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凡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义务者,经查具有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转移、损毁、变卖查封财产等妨碍执行情节的,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执行案件申请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和曝光力度,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或未按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的,将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会同相关联动部门,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如下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时,限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限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限制旅游、度假;

     7.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对长期逃避、躲避、规避执行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沁阳市人民法院将联合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严惩。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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